《規范》要求,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配備從事疫苗管理的專職人員。疾控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裝備保障疫苗質量的儲存、運輸冷鏈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冷鏈設備檔案,并記錄疫苗儲存、運輸設施設備運行狀況。
為加強疫苗儲運管理,《規范》要求,疾控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索取和檢查疫苗生產企業或疫苗配送企業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復印件,進口疫苗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收貨時應當核實疫苗運輸的設備類型、本次運輸過程的疫苗運輸溫度記錄,對疫苗運輸工具、疫苗冷藏方式、疫苗名稱、生產企業、規格、批號、有效期、數量、用途、啟運和到達時間、啟運和到達時的疫苗儲存溫度和環境溫度等內容進行核實并做好記錄。對不能提供本次運輸過程溫度記錄或不符合冷鏈運輸溫度要求的疫苗,不得接收或購進。
《規范》要求,疫苗生產企業、疫苗配送企業、疫苗倉儲企業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并記錄。對超過有效期或儲存溫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采取隔離存放、暫停發貨等措施。疾控機構、接種單位應定期對儲存的疫苗進行檢查并記錄,對包裝無法識別、超過有效期、不符合儲存溫度要求的疫苗,定期逐級上報。對于需報廢的疫苗,應在當地食藥監管部門和衛生計生部門的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統一銷毀。接種單位需報廢的疫苗,應統一回收至縣級疾控機構統一銷毀。
對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溫度異常的管理《規范》明確,疫苗應在批準的溫度范圍內儲存、運輸。疫苗生產企業應評估疫苗儲存、運輸過程中出入庫、裝卸等常規操作產生的溫度偏差對疫苗質量的影響及可接收的條件。符合接收條件的,疫苗配送企業、疾控機構、接種單位應接收疫苗。在特殊情況下,如停電、儲存運輸設備發生故障,造成溫度異常的,須填寫《疫苗儲存和運輸溫度異常情況記錄表》。疫苗生產企業應及時啟動重大偏差或次要偏差處理流程,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并將評估報告提交給相應單位。經評估對產品質量沒有影響的,可繼續使用。否則,應在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和食藥監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