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建立藥品和原料藥產購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近日,《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價格行為指南》發布。
《價格指南》中寫明,本指南所稱短缺藥品和原料藥,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不能正常供應的藥品,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以及用于生產藥物制劑的化學或者天然原料。本指南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生產、流通企業、醫療服務機構等。
《價格指南》提出,具有競爭關系的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達成下列橫向價格壟斷協議,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二)固定或者變更投標價格;(三)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代理費用、經銷費用、市場折扣等費用;(四)固定與第三方交易的價格基準、利潤率、毛利率等;(五)約定采用據以計算藥品和原料藥價格的標準公式;(六)通過限制產量、銷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七)通過分割市場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八)通過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固定或者變更價格;(九)通過聯合抵制交易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十)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價格指南》指出,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之間達成維持轉售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和原料藥的價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藥品和原料藥的最低價格以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
《價格指南》強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屬于《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認定“不公平的高價”和“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下列因素:(一)銷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低于同期其他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同種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價格;(二)在市場環境穩定、成本未受顯著影響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三)銷售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四)在同一地域市場不同時間區段內進行價格比較,或者在同一時間區段內不同地域市場進行價格比較,是否存在過高價差;(五)需要考慮的其他相關因素。
《價格指南》還強調,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法》所禁止的行為:(一)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二)除生產自用外,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超出正常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短缺藥品和原料藥,推動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三)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四)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短缺藥品和原料藥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五)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六)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七)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八)短缺藥品和原料藥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