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部委聯手發威、工商總局又專項下發通知等等,將醫療器械購銷中常見的捐贈行為提到了臺面上。
工商總局通知中是這么提的:要“嚴肅查處假借租賃、捐贈、投放設備等形式,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等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
這就夠了嗎?
看看某地方的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監局”)在上周下發的一份通知吧。
該市監局根據《江西省醫用耗材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上級市監、衛計、藥監聯合下發的通知要求和分工,決定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醫藥流通流域商業賄賂專項整治工作。
整治的第一階段是自查自糾,各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都要認真自查,并限期報告自查結果。
如上圖,該市監局進行醫藥流通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整治的重頭戲,是查各種捐贈行為。
注意幾大關鍵詞:捆綁銷售,影響公平競爭,捐贈與采購商品或服務掛鉤,捐贈旅游。
又進一步明確了,上述4種捐贈行為,在市監局(工商局)的現行標準里,都是有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嫌疑的,都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