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意見》明確,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嚴格臨時采購藥品行為的監管。
醫療機構要將藥品采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每季度公開藥品價格、用量、藥占比等信息;落實處方點評、中醫藥辨證施治等規定,重點加強抗菌藥物、輔助用藥等藥物臨床使用監管,建立不合理用藥處方醫師公示制度和約談制度,對嚴重違規的醫師要提出警告、限制或取消其處方權限。
意見還提出要進一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
城市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順利實施,城市公立醫院藥品(不含中藥飲片)實行零差率銷售,醫院補償由醫療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醫療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醫療機構應按藥品通用名開具處方,并主動向患者提供處方。
門診患者可以自主選擇在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購藥,醫療機構不得限制門診患者憑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
《意見》明確,完善藥品采購機制。落實藥品分類采購政策,實行藥品自主采購。加入京津冀聯合采購聯盟,確保同廠同藥價格不高于北京和天津市交易價格。探索公立醫院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聯合帶量、帶預算采購。完善藥品采購數據共享機制。
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醫藥代表進行備案,備案信息及時公開。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