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舉辦的第二屆中國藥品監管科學大會藥品流通監管制度改革相關論壇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化監管司相關負責人介紹了即將開展的醫藥代表備案管理制度思路。這位負責人說,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擬明確醫藥代表專業背景、上崗條件和行為規范等要求,醫藥代表在醫療衛生機構的學術推廣、技術咨詢活動要獲得醫療衛生機構的同意并公開進行,要遵守衛生計生部門的有關規定。
今年年初,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由國家食藥監管總局牽頭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同時明確了醫藥代表的職責定位和行為規范,規定其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
該負責人表示,藥品生產企業登記備案的主體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生產企業需與醫藥代表簽訂勞動合同或授權書,負責所聘用(或授權)醫藥代表的業務管理及備案信息的真實準確性;其對醫藥代表進行的相關培訓科目中,應包含法律法規、職業道德、醫藥學專業知識、產品相關知識等。醫藥代表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不得私下與醫務人員接觸,不得參與統計醫務人員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不得直接銷售實物藥品、接受藥品訂單等,不得對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提供捐贈、資助、贊助,不得收集或接觸患者的隱私等。藥品生產企業不得向醫藥代表分配藥品銷售任務,不得在登記備案中編造培訓情況或故意提供其他虛假信息;藥品生產企業授權其他企業人員作為醫藥代表的,醫藥代表的勞動關系所屬企業應遵照上述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