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生法修正草案擬刪除禁止代孕條款
獨生子女獎勵扶助措施明確“老人老辦法” 法律修改后可繼續享受。
記者從26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委員長會議上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刪除正在審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等規定。
21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需經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同時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對計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對草案第五條的上述規定分歧較大。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此次修改計生法應當集中 圍繞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決策進行,而這一規定與全面實施二孩政策沒有直接關系,且有些問題還需要深入研究論證,建議刪去該條修改規定。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并相應刪去與之相關聯的修正案草案第六條,即違反規定實施代孕等將受到相應處罰的規定。
獨生子女獎勵扶助措施繼續執行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去計生法修正案草案第八條規定,將現行計生法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 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 受相關獎勵扶助。”
專家指出,草案的這一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相關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